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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下列情况慎用: (1)胆石症,本品可使胆道并发症增多。 (2)肝功能不全,此时蛋白结合率减少但半衰期不变。 (3)甲状腺机能亢进,本品可激发肌病。 (4)溃疡病,可能促使其再活动。 (5)肾功能不全,清除率降低使不良反应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肌病;对本品不耐受。 
2.用药期间定期检查: (1)全血象计数,尤其治疗前有贫血或白细胞计数减少者。 (2)血肌酸磷酸激酶,尤其在尿毒症患者。 (3)肝功能试验包括血氨基转移酶,在治疗前、最初2月每月、以后每2月各检查一次,起效后每4月检查一次。 (4)鉴于本品需长期服用,应定期检查血脂水平,在刚开始的几个月需经常测定,以后可间断测定,如血清低密度和极低密度脂蛋白,在治疗前及最初数月每2周,以后每月检查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疗效稳定后定期复查。 
3.在使用本品过程中,如有血清淀粉酶增高、肝功能试验异常、血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增高,须停药。 
4.对诊断的干扰:血肌酸磷酸激酶可能升高,尤其在肾功能衰竭或低白蛋白血症时;血浆β脂蛋白可能升高,此时血极低密度脂蛋白极低多,但血低密度脂蛋白反而增高;血浆纤维蛋白原可能降低,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可能增高。 
5.本品可导致肌痛、肌炎、肌病及横纹肌溶解,有时可合并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因此对于那些具有某些危险因素可导致继发于横纹肌溶解的肾衰竭的患者,应考虑停药,如急性严重感染、低血压、大型手术、创伤、严重的代谢、内分泌或电解质失调、癫痫活动等,如血肌酸磷酸激酶显著升高或肌炎诊断成立,则应停药。 
6.在治疗高血脂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治疗可引起高血脂的各种原发病,如甲状腺机能减退、糖尿病等。 
7.某些药物也可能引起血甘油三酯升高,如雌激素、噻嗪类利尿药和β阻滞剂等,停药后,则不再需要相应的抗高血脂治疗。 
8.饮食疗法始终是治疗高血脂的首要方法,加上锻炼和减轻体重等方式,都将优于任何形式的药物治疗。 
9.鉴于本品可导致肿瘤发生,加重胆囊疾病等方面的不良反应,应严格限制其适应症在适当的范围内。并且在没有显著疗效的情况下,应予以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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